(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6-05

陈添洪:

    本院受理原告张剑木诉被告陈添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添洪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添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张剑木偿还借款4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其中借款100000元以实欠款额从2014年3月1日起,借款300000元以实欠款额从2013年12月2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4元,由被告陈添洪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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