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6-05

冼星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镇辉诉被告冼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冼星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冼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黄镇辉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4年6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4570元,被告冼星华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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