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6-05
冼星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镇辉诉被告冼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冼星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冼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黄镇辉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4年6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4570元,被告冼星华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