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6-05
冼星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紫君诉被告冼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冼星华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冼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陈紫君归还借款12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实欠款额从2013年12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冼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陈紫君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紫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共计4020元,由被告冼星华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