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四初字第732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6-05

吴培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燕诉被告陈汝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韦业汉、吴培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四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89976.64元给原告刘燕;

    二、被告韦业汉、吴培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元给原告刘燕;

    三、驳回原告刘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4元,由原告刘燕负担74元(原告已预交238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058元,被告韦业汉、吴培华连带负担252元(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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