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53号公告诉状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6-05

冼星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镇辉诉被告冼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853号,因被告冼星华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

    1、判令被告清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清还欠款完毕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3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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