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伙同他人抢劫571元获刑2年,被罚2000元
来源:中山商报 发布日期:2015-06-12
商报讯 一少年为谋财,伙同他人抢劫蓝牌车司机,6月10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1998年出生于贵州省。2014年12月3日晚,吴某伙同杨某俊携带西瓜刀、水果刀窜至广州市,佯装乘坐被害人熊某松驾驶的小车到中山城区,待该车行至三角镇京珠高速出口约1公里路段时,杨某俊用水果刀割伤被害人的右上臂及右手食指、中指,吴某用西瓜刀威胁对方不要反抗,两人劫得571元后逃离现场。
据了解,他们物色到蓝牌车司机后,谈好180元车费到中山,遂在路上实施犯罪。
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不满18周岁,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