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65号起诉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6-18
钟丽芬:
本院受理原告邓键敏诉被告钟丽芬、李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自2014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3月3日的利息为3373.96元);2.被告李家权对被告钟丽芬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二○一五年八月七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