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76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2767号

成都晨程商贸有限公司、赵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依之舍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晨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程公司)、赵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晨程商贸有限公司、赵鹏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依之舍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083667.77元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1083667.77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依之舍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95元(已由原告中山依之舍服饰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依之舍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11元,被告成都晨程商贸有限公司、赵鹏程负担13284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依之舍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成都晨程商贸有限公司、赵鹏程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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