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与人生口角被打后持刀伤人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07-08
本报讯 7月1日,市第二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因在讨工资时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事后,徐某峰持刀将一男子砍伤,因此被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一年。
31岁的徐某峰是广西人。今年2月5日晚9时许,徐某峰在横栏镇某五金厂追讨工资时,因口角与他人(未查明身份)产生矛盾,继而发生打斗。这次斗殴导致徐某峰头面部多处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当晚11时30分许,徐某峰因怀疑是黄某文将他打伤,便持菜刀在五金厂内追砍黄,致黄左背部及右食指被砍伤。次日零时许,徐某峰被警方抓获。经鉴定,黄某文左背部破口深达胸腔,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市第二法院认为,徐某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7月1日,法院结合案情对他作出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