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7-15

李爱花、梁荣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爱花、梁荣国、中山市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爱花、梁荣国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辖下三角支行与被告李爱花于2012年9月1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李爱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4年12月7日的借款本息167172.09元及之后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在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律师费6728元;

  三、被告梁荣国对被告李爱花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被告中山市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李爱花抵押给其辖下三角支行的位于中山市三角镇进源路43号高盛花园3幢603房(抵押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224637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就李爱花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8元,诉讼保全费1395元,共计5193元,由被告李爱花、梁荣国、中山市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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