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7-15

陈添洪:

  本院受理原告吴钊根诉被告陈添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添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吴钊根偿还借款2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4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钊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负担450元,由被告陈添洪负担43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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