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7-15
黄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刘垲生诉被告黄志坚、何百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黄志坚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志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刘垲生偿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3年6月4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每月1%计付);
二、被告黄志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刘垲生支付律师费2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元,由被告黄志坚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