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7-29

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萧诉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结业,其法定代表人陈宝华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凤萧与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的《格林尚坊花园<认购书>》(NO:0000604);

二、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凤萧返还购房款95万元,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合计105万元;

三、驳回原告李凤萧超出上述第一、二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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