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7-29
陈松:
本院受理原告王开彦诉被告中山格律诗电器有限公司、蔡木生、陈松买卖合同一案,因被告陈松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开彦与被告中山格律诗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中山格律诗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开彦返还预付投资款14万元及违约金(其中7万元从2015年1月22日起,7万元从2015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王开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王开彦负担1350元,由被告中山格律诗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该款原告已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