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61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8-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国森弹性织物有限公司、陈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角镇润兴五金店诉被告中山市国森弹性织物有限公司、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中山市国森弹性织物有限公司已经倒闭、法定代表人陈鹏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国森弹性织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角镇润兴五金店支付货款33454元及利息(其中:货款26500元从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货款6954元从2015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陈鹏对被告中山市国森弹性织物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三角镇润兴五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二被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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