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17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8-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阿本诉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倒闭,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刘阿本返还购房款2040698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3日起以实欠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31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26元,由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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