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镇女孩帮人被骗后自杀案续闻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08-12
古镇海洲一灯饰厂18岁女孩丁双琴帮人遭诈骗而自杀案有了新进展。今年1月,诈骗丁双琴的其中一名男子陈某光在安徽被中山警方抓获。8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光在市第二法院过堂。公诉机关认为,陈某光的诈骗行为是诱使丁双琴自杀的主要原因,建议依法对陈某光从重判罚,同时陈某光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该案择日宣判。
■案情回顾:两男子合伙诈骗,女孩受骗后自杀离世
2014年12月20日中午1时许,46岁的陈某光与陈某 (另处理)密谋诈骗后,驾驶一辆东风日产小汽车来到古镇镇海洲一餐厅门前路段。两人向丁双琴谎称自己车上的财物被盗需要借款,请求丁帮忙并假称以后归还,骗得丁的银行卡及密码和一部步步高牌手机。
随后,陈某光从丁双琴的银行卡内取走8100元,并驾车逃离现场。2014年12月27日,丁双琴被发现自杀身亡。2015年1月9日下午3时许,中山警方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酒店门口将陈某光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缴回。
庭审中,陈某光自愿认罪,陈某光的辩护人为其作了罪轻辩护,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及已支付46000元赔偿款项给被害人家属的收据。
■庭审焦点:女孩被骗与自杀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昨日的庭审焦点集中在丁双琴的自杀离世,和陈某光的诈骗行为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诉人认为,根据丁双琴同事及家人反映,丁双琴生前是个乖巧、内向的孩子,自杀前并未发现有任何异常行为。她是因为钱财被骗,导致精神压力过大,最终选择了自杀。
公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明确提到,诈骗公私财物后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光罪行从重宣判。
陈某光的辩护人则根据丁某琴生前写的遗书内容进行辩护。他认为,丁双琴的自杀与陈某光骗取钱财的事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丁双琴在遗书中表示,由于父亲在自己年幼的时候去世了,当时自己也差点随父亲去了。所以,自杀的想法在被害人心里早已经有了,这是构成她自杀的主要原因。”辩护人认为,钱财被骗是诱使丁双琴自杀的原因之一,但不是主要原因。
昨日庭审临近结束时,陈某光多次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一度向被害人家属鞠躬致歉。该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