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99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8-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商水县兴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诺而达铜管(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水县兴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商水县兴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诺而达铜管(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水县兴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

二、被告商水县兴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诺而达铜管(中山)有限公司返还货款619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8日起以实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8元,减半收取1844元,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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