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673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8-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673号
苏锦活:
本院受理原告区进焕诉被告苏锦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14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每天万分之八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