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686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8-28
(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686号
曾钊泉:
本院受理原告容彦斌诉被告曾钊泉、区润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金额为本金,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4倍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到2015年5月31为24000元),合计124000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11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