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693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8-28
(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693号
邓吉建:
本院受理原告赵航诉被告邓吉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水电费109298元,非法用电电费和违约金20000元,合计129298元;
二、依法解除《厂房(仓库)租赁合同》判令被告归还租赁场所;
三、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11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