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33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8-28

(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33号

 

吴军荣:

本院受理原告温利华诉被告吴军荣、曾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借款718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11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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