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8-28

彭培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山诉被告彭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彭培华下落不明,致使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彭培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海山支付货款295800元及利息(以实欠货款数额,从2015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8元,由被告彭培华负担(该款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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