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02

黎文忠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锐诉被告黎文忠、李冬梅、陈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黎文忠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第七行至第八行“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被告黎文忠、陈兆明、李冬梅共同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变更为“案件受理费6070元,诉讼保全费2110元,共计8180元,由被告黎文忠、陈兆明、李冬梅共同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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