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852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02

李学健、李文斯

本院受理原告郭炳祥诉被告李文斯、李学健、佘藻宁、龙子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李学健、李文斯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文斯、佘藻宁、龙子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向原告郭炳祥支付房地产转让款80925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0日起以实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学健对上述债务中的489625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按上述期限支付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郭炳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93元,诉讼保全费2240元,共计15833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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