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02

龚保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天瑞包装材料厂诉被告中山市大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杨林业、陈肖卷、龚保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大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黄圃镇天瑞包装材料厂支付货款138365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其中2014年10月份的货款37927元从2015年2月5日起计算,2014年11月份的货款73933元从2014年11月6日起计算,2014年12月份的货款26505元从2014年12月17日起计算,上述三笔欠款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上述起算日期计至被告清付欠款之日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元,由被告中山市大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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