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02

中山市大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新欧宁玻璃制品厂诉被告中山市大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大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黄圃镇新欧宁玻璃制品厂支付支票款1119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中山市大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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