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36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02

常占岗

本院受理原告宋双明诉被告常占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常占岗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常占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黄圃镇胜亮玻璃工艺厂支付货款4175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2元,由被告常占岗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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