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02

陈克彪、谭家寿、谭世海:

本院受理原告何仿贤诉被告陈克彪、谭家寿、谭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克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何仿贤归还借款7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被告陈克彪负担1550元(原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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