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205号开庭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07
张洪火、温梁生、中山市博洪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定诉被告张洪火、温梁生、中山市博洪广告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63519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空头支票款14450元;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三十日。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2日上午9: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