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205号开庭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07

张洪火、温梁生、中山市博洪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定诉被告张洪火、温梁生、中山市博洪广告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63519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空头支票款14450元;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三十日。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2日上午9: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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