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321号开庭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07
周厚伟: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志诉被告周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32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三十日。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2日上午10: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