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09

广东樱达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鑫成印刷厂诉被告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广东樱达电气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广东樱达电气有限公司不在原工商登记经营生产,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广东樱达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鑫成印刷厂支付货款362253.05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6元(原告申请缓交),由两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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