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02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09

李海峰、中山市峰派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力至高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峰、中山市峰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号(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02号。因被告谭瑞山去向不明,中山市塑瑞宝电器厂已停业,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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