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09

梁森财: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伟诉被告梁森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梁森财不在户籍居住地居住,向去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森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建伟返还保证金350000元并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2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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