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93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09

黎斯斯、黎彩霞、植育杰、徐亚桃:

本院受理原告卢醒昌诉被告中山市帝汉洋成橱柜家具有限公司,植育佳,植育杰,黎彩霞,徐亚桃,李月娇,黎斯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黎斯斯、黎彩霞、植育杰、徐亚桃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2、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按借款金额日万分之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其中600万元从2014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15日止;1800万元从2014年9月27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15日止;1400万元从2014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400万元从2014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约350万元;3、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评估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4、被告六对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七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10月30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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