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726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726号

 

袁文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泰和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琪进灯饰厂、袁文梅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判令被告清还票据款193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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