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03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03号
何伟光: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生诉被告何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3年7月2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到2015年7月8日的利息为29913.86元),合计559913.89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1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