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03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03号

 

何伟光: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生诉被告何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3年7月2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到2015年78日的利息为29913.86元),合计559913.89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1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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