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29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29号

黄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黄自婵诉被告黄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利息从2015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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