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29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29号
黄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黄自婵诉被告黄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利息从2015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