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79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79号

潘建钰:

本院受理原告朱新坚诉被告潘建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共600192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49905元(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8月5日),合计人民币650097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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