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14
(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马瑞晓: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友联冻品店诉被告马瑞晓、方玉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马瑞晓下落不明,致使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瑞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黄圃镇友联冻品店支付货款210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货款数额,从2015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黄圃镇友联冻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马瑞晓负担(该款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