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09-14

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福太太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合力电器厂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太太电器有限公司已经结业,致使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黄圃镇合力电器厂支付货款41100元及违约金(其中29100元从2015年4月21日起,12000元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太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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