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21万好处费为包工头提供帮助

原火炬区住建局副局长欧忠获刑5年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10-16

    利用职务便利4年收受包工头好处费共计21.2万元,原火炬区住建局副局长欧忠于去年7月25日被市纪委调查,他随后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今年5月,欧忠一审获刑5年,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记者昨日了解到,市中院驳回了欧忠的上诉,维持原判。
    ■利用职权收受包工头好处费21.2万
    1968 年出生的欧忠是广东广宁县人,本科文化,原任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2010 年至2014 年期间,欧忠先后利用担任市建设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副局长、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该区有关市政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中为工程承包方陈某耀、陈某某、黄某泉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陈某耀等人贿送的现金共计21.2万元。
    其中,欧忠收受好处费最大的一宗为15万元。2010年至2012年期间,欧忠利用职务便利,在陈某耀承建该区临海工业园经一路路段(纬一路至纬十路,北段)维修改造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过程中为陈提供帮助,两次非法收受陈某耀贿送的现金共计15万元。
    此外,他还在临海工业园路段改造施工等过程中分别收受黄某泉好处费1.2万,收受陈某盛送的5万元。 去年8月17日,欧忠被移送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破案后,欧忠退赃25万元。■被告人全额退赃终审获刑5年
    今年5月,市第二法院对欧忠的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结合案情,判处欧忠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财产5万元,其退缴的21.2万元上缴国库。欧忠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他的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欧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不足,且欧忠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判处缓刑。
    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如果是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是否构成受贿罪?法院认为,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也就是说,对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刑法并未规定为非法利益,即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使是为他人谋取正当、合法的利益,同样构成本罪。在本案中,欧忠为他人在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了帮助,显然是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此外,欧忠收受他人贿赂款达21.2万元,他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属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欧忠受贿的数额达21.2万元,依法判处10年以上刑期直至死刑,但他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具体到本案,应在5至10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市中院认为,原判对欧忠处以5年徒刑已经是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最轻的刑罚。近日,市中院驳回欧忠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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