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郎放鞭炮时受伤新郎新娘判赔七成
来源:中山商报 发布日期:2015-10-16
商报讯 好朋友结婚,小吴去做伴郎,本是个喜庆事,结果被安排在车上放鞭炮时导致颅骨受伤,住院花了10多万元。这笔费用该由谁来赔?小吴将新郎新娘、同车放鞭炮的朋友、司机、保险公司等一并告上法院。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吴的部分诉讼请求,其中,新郎新娘须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
伴郎放鞭炮时跌落受伤
小吴是个90后,2014年9月3日,他受朋友小郑相邀参加婚礼,并担任伴郎。当时,小吴与小梁都被安排到迎亲车队中的一辆小轿车放鞭炮,小轿车由何某驾驶。
迎亲车队在路上行驶中,小吴和小梁二人开始点燃鞭炮并往车外扔。意外突然发生了,一串鞭炮在被扔出车外时因爆炸反弹到车内,致使放置在车厢位置的鞭炮被点燃,车内产生大量浓烟。
小吴和小梁分别从车上跌落,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二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吴被送往医院治疗,需进行颅骨修补术,花费了10多万元。
随后,小吴将小郑夫妇、同放鞭炮的小梁、司机何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4万多元。
几名被告辩称,小吴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也有被告表示,小郑夫妇是本次义务帮工的受益人,应当由他们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则辩称,本案属于健康权纠纷而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驾驶人及原告并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不属于保险的赔偿范围。
■判决:
新婚夫妇担责7成连带赔偿责任
小吴到底有没有错?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吴应当预见在行驶中的车辆上燃放鞭炮所面临的巨大危险,要对于自身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而新婚的小郑夫妇与小吴之间存在义务帮工关系,作为直接受益人,他们须对原告在帮工行为中遭遇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小郑夫妇须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
而对于同车的小梁,虽然无直接证据证明谁为实际的鞭炮燃放者,但无论双方具体分工如何,都属于车内燃放鞭炮的具体参与者,在车内配合燃放鞭炮的行为极可能导致车辆损毁、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属于共同危险行为,故,小梁在小郑夫妇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
同样,司机何某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应认识到车内燃放鞭炮可能面临的巨大危险,但并未阻止此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何某在小郑夫妇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商业保险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郑夫妇赔偿七成损失共计9.5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