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736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0-23

李洪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锦恒诉被告中山市皮尔金顿电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全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华、范兆全、易钢、李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洪霞不在户籍居住地居住,向去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锦恒返还借款293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200000元从2014年6月10日起、借款93000元从2014年7月1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皮尔金顿电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全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建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范兆全在未出资35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全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被告易钢在未出资3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全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7050元,由被告中山市皮尔金顿电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全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华、范兆全、易钢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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