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823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0-23

广东东乐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东乐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东乐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东乐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原件纠纷一案,因被告广东东乐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东乐电器有限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经营,向去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东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支付804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5元,由原告负担6535元,由被告中山市东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81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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