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0-23

中山市桐峰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伟中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桐峰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桐峰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伟中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8070.5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从2015年1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伟中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2元,由原告负担941元,由被告负担7721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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