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33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0-23

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经营,向去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金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3400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其中货款370000元从2014年3月23日起、货款353400元从2014年4月3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76元,由原告负担9242元,由被告负担1103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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