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76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0-23

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德承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经营,向去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承电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73689.2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其中货款1043371.8元从2013年11月1日起、货款852850.5元从2013年12月1日起、货款506206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货款91469.9元从2014年2月1日起、货款263892.1元从2014年3月1日起、货款272179.8元从2014年4月1日起、货款343719.1元从2014年5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56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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