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96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0-23

陈少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陈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少霞不在户籍所在地住居,向去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返还借款本金230301元并支付正常利息(从2014年9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执行年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从2014年10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执行年利率上浮50%计至清偿之日止)、复息(从2014年10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执行年利率上浮50%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423元;

三、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东38号锦绣东方家园1期4幢402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3)易0200842,房产证号:0213091209]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4元,财产保全费1745元,合计6719元,由被告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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