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0-23

中山市华亿电器有限公司、彭培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之贝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华亿电器有限公司、彭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山市华亿电器有限公司已经结业,彭培华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华亿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之贝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货款数额,从2015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彭培华对被告中山市华亿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8元,保全费1242元,合计4430元,由被告中山市华亿电器有限公司、彭培华负担(该款两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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